經由被“奶茶妹妹”起訴一事,攪動一池輿論春水的華漢,終于徹底的在裸奔。
華漢眼中的華漢
“功成名就的富二代”:身價19億RMB,又名萬達二公子(王思明)、“京城三少”、北影校草……
“睡女星無數的前男友”:曾號稱楊冪前男友、劉詩詩前男友、景甜前男友、董潔前男友、周冬雨前男友,楊紫前男友……
“人至賤則無敵”:當法院要求華漢向奶茶妹妹在搜狐網和個人微博上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相應損失費時,他的姿態(tài)是這樣的:
原以為事情塵埃落定,但幾天后他又發(fā)微博道:
隨之又稱:
接著又說:
至此,對于華漢是何方神圣,想必每個人都已有一個清晰的答案——無底線的借勢炒作,以此出名牟利,且不以為恥反以為榮。
“華漢們”,互聯(lián)網的蠹蟲
華漢可能只有一個,但類似華漢的人其實不少。日前被王健林起訴索賠一千萬的那位,被黃圣依宣傳人員潑果汁的那位,諸如此類,歸根結底和華漢走的是一個路數。
而“華漢們”的出現(xiàn),就不得不提到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
上圖顯示的是2005—2014年我國網民規(guī)模和普及率。而根據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CNNIC)最新發(fā)布的《中國互聯(lián)網絡發(fā)展狀況統(tǒng)計報告》顯示,截至2015年6月,我國網民規(guī)模已達6.68億,互聯(lián)網普及率為48.8%。正是互聯(lián)網以極快的速度飛入尋常百姓家,首先就讓華漢們的炒作有了潛在且龐大的受眾基礎。
而論壇、貼吧、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網絡的發(fā)展,讓華漢們可以實現(xiàn)零成本的病毒式傳播??傊總€人都有顆八卦的心,尤其對于明星的隱私,更是表現(xiàn)出一種惡趣味。而“華漢”又常常以某星的前男友或捧紅了某星的身份自居,自然會受到人們的一些關注。
自媒體的發(fā)展,則讓這種情況尤甚。“人人都有麥克風”,一個重要結果就是話語權的“去中心化”、“去權威化”,而如此一來就給了華漢們很大的可乘之機。正如網上說的,“你的粉絲超過了100,你就是一本內刊;超過1000,你就是個布告欄;超過1萬,你就是一本雜志;超過10萬,你就是一份都市報;超過100萬,你就是一份全國性報紙;超過1000萬,你就是電視臺?!币舱虼?,王健林會因一篇文章索賠1000萬RMB,黃圣依會因一篇文章陷入“潑果汁門”。
當然,在此期間,華漢們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的灰色區(qū)間。說其真的違反法律和道德,似乎有待商榷,但要說其沒有,也挺讓人別扭。
怎么讓“華漢們”難以生存
與宣傳、營銷緊密相關的炒作,其實本沒有原罪,但一旦喪失底線,卻是實實在在的作惡。助長急功近利之風、侵犯他人權利不說,更是稀釋社會信任,讓陰謀論的產生有了堅實的社會土壤。
怎么讓“華漢們”難以生存?首先應該是即便在網絡空間,法律規(guī)范也不能缺席。潛在受害者應勇于拿起法律之間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guī)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钡踯壍氖?,多數人選擇沉默。如果說大多數人是因為維權成本太高,因此選擇不了了之,但華漢的那些“前女友們”——楊冪、劉詩詩、景甜等個個都是白富美,何以沒有一個出面澄清、抨擊一下謠言呢?
另外,法律監(jiān)管應跟得上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就好比新媒體,在今年6月份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和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發(fā)布的新媒體藍皮書《中國新媒體發(fā)展報告No.6(2015)》中顯示,有59%的假新聞首發(fā)于微博,32%的假新聞首發(fā)于網絡媒體,7%的假新聞首發(fā)于微信。由此可見,加強對新媒體的監(jiān)管,倒逼行業(yè)規(guī)范的養(yǎng)成,依舊任重而道遠。
而在這之中最為關鍵的,是要匣清網絡空間中的言論自由問題。這是一個十分糾結又必須得縷清的問題。當初的“中國自媒體第一案”——“阿里起訴葛甲”,曾引發(fā)人們對此進行廣泛的討論,但其中有一種聲音值得商榷。
有人認為,阿里作為一家巨無霸型的企業(yè),卻跟一個小小的自媒體人較真,有失一家企業(yè)應有的胸襟和態(tài)度,并且如此一來威脅到每個人說話的權利。此番態(tài)度其實涉嫌道德綁架并有和稀泥的意味。
現(xiàn)實中,企業(yè)尤其是公眾人物,是該讓渡出部分權利,具備“經得起多大的詆毀,就受得起多大的贊美”的胸懷。但并不意味著企業(yè)或公眾人物就該無限度的忍受外界一些流言蜚語的騷擾、抹黑。當其不想再忍,拿起法律之劍時,非但無可厚非,更是值得贊賞。畢竟,一旦對簿公堂,往往是以事實說話、以法律為準繩。就像王健林索賠1000萬元,法院肯定不會就判被告賠償原告1000萬元,終歸是要從《侵權責任法》、《中國媒體侵權責任案件法律適用指引》等法理中,來為案件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決。
換言之,當言論自由不再和稀泥,謠言蜚語不再有遮羞布,“華漢們”首先就不會、不敢滿嘴跑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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