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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字音樂邁向產業(yè)互聯網




    文|吳俊宇

    美國作家大衛(wèi)·伊斯曼在《販賣音樂》中提到過音樂的“兩個不同的市場”。

    在營銷市場中,音樂主要是被制作、營銷然后直接賣給消費者。在附屬的市場中,它作為一種能夠被其他商業(yè)使用的資本在循環(huán),它既作為一個補給,也作為一種對于其他生產商來說的獨立原材料,包括在歌舞雜耍、舞廳、超市、咖啡館、電臺和電影中。

    大衛(wèi)·伊斯曼所說的“兩個不同的市場”用今天時髦的詞匯來解構就是:

    消費互聯網的音樂以及產業(yè)互聯網的音樂。

    所謂消費互聯網的音樂,主要是針對ToC市場,靠賣版權賣音樂的方式掙錢;

    所謂產業(yè)互聯網的音樂,主要則是針對ToB市場,通過B端音樂版權交易掙錢;

    這兩天音樂圈事情太多了。這些事情本質上就是數字音樂消費互聯網邏輯和產業(yè)互聯網邏輯之間的博弈。

    1、網易云音樂和蝦米音樂出現合并傳聞,不過隨后雙方均否認了這一說法;

    2、脈脈有匿名帖稱,網易云音樂投資原九天音樂核心團隊,將進軍音樂發(fā)行業(yè)務;

    如果你再聯系到今年年初TME(騰訊音樂集團)一連串投資動作,就會發(fā)現:

    數字音樂市場的消費互聯網邏輯越來越走不通了,行業(yè)正在朝產業(yè)互聯網的方向邁進。

    消費互聯網的困境

    2015年6月國家監(jiān)管部門首次將音樂作為重點治理領域之后,音樂產業(yè)長達10余年的“免費午餐”時代才宣告結束。

    于是行業(yè)呈現了長達3年多的版權戰(zhàn)。TME、網易云音樂、蝦米音樂三家之間刀刀見骨。TME為了市場競爭,一度甚至打算以版權“窒息”網易云音樂,后來在相關部門“版權互授”的介入下,版權戰(zhàn)才稍有收手。

    這樣的版權戰(zhàn)其實沒有贏家。

    騰訊、網易、蝦米三家打得火熱,不過是在為別人做嫁衣。

    2015年蝦米音樂以2000萬的價格獲得華研國際三年獨家代理權。2017年,騰訊以3.5億美元及1億美元股權取得環(huán)球音樂獨家版權。2018年年初,蝦米版權到期后,網易云音樂則是以3年5億的高價獲得華研國際旗下目前全量音樂曲庫的授權。

    原本數千萬的代理權最后被炒作到數億元,足足翻了十倍,還要交出股權——可見版權戰(zhàn)在當時有多夸張。

    然而,這種“哄抬式”版權戰(zhàn)并不健康,數字音樂的“肉”實際上都是被幾大唱片公司給瓜分了。

    在國內,用戶付費的習慣并未建立,付費率偏低,相比于歐美Spotify等成熟的流媒體平臺相距甚遠。

    高額的版權費用加上不成熟的用戶付費市場,數字音樂市場并不健康。

    根據TME近期發(fā)布的2018年Q4季度財報顯示,TME向音樂唱片公司合作伙伴發(fā)行普通股的股權支付費用為15.2億元,這筆收入直接致其當季轉虧。

    也就是說,版權成本太高了。

    在國內這種用戶付費習慣下,真正落到音樂平臺手里的,往往只是一點“湯”。


    以Spotify一季度財報為例,總營收15.1億歐元,本季度付費營收13.85億歐元,付費服務在總營收的占比接近90%。一季度的月活用戶(MAU)數量為1.70億人,第一季度付費用戶1億,付費率高達58.9%。

    TME的情況便不太一樣,總營收為57.4億元,在線音樂服務收入(訂閱和數字專輯等營收)為16.1億元。社交娛樂服務(直播打賞、會員等業(yè)務營收)41.3億元。也就是說,付費營收在總營收中的占比僅為28%。

    付費率的數據更值得注意,騰訊音樂在線音樂移動MAU(月度活躍用戶人數)為6.54億人,付費用戶人數為2840萬人,付費用戶僅為4%。

    從兩塊收入的用戶付費表現來看,也能發(fā)現問題。


    在線音樂服務,2019年第一季度的月活用戶6.54億,其中付費用戶達2840萬,比2018年同期增長27.4%;每付費用戶平均收入(ARPPU)為8.3元人民幣;

    社交娛樂服務,2019年第一季度的月活用戶2.25億,其中付費用戶達1080萬,比2018年同期增長12.5%;每付費用戶平均收入(ARPPU)為127.5元人民幣;

    也就是說,除了社交娛樂服務之外,大部分人其實都在“白嫖”。即使不“白嫖”,花錢也不多。

    這種情況的尷尬之處在于,數字音樂平臺花著巨額版權費用購買音樂,吸引來用戶之后,通過直播的方式變現,頗有“羊毛出在豬身上”邏輯。

    網易云音樂和TME的收入結構恐怕也是相差無幾?;⑿峋W在《網易云音樂與蝦米合并背后:音樂行業(yè)焦慮癥大爆發(fā)》一文中爆料稱:

    2019年網易云音樂將2019年度KPI定為30億元。一開始,網易云音樂將這個數字平均分配給了直播、信息流廣告和會員三大業(yè)務,但在執(zhí)行過程中經歷了多次調整。在2019年近半時,網易云音樂已將收入重心轉向流量最佳、收入最充裕的直播業(yè)務。

    從這個信息來看,TME和網易云音樂其實是殊途同歸——最終都是靠直播掙錢。

    雖然不能說這個邏輯就不對,但歸根溯源,核心問題還是出在當年版權戰(zhàn)各家的邏輯是“殺敵一千自損八百”,最后把整個行業(yè)都推到了如今這種局面。

    這也是為什么,今年3月,有媒體爆料稱,TME正在與美國私募巨頭KKR正在尋求競標環(huán)球音樂集團,這一交易的潛在價值可能高達200億歐元。

    TME作為產業(yè)鏈下游可能有點坐不住了,想干脆手伸到上游盤下唱片集團——這個邏輯就像是——北京房租年年漲,有錢的租房客干脆把房東家的房子買下來。這樣剩下房租不說,還能搞點別的業(yè)務。

    產業(yè)互聯網的曙光

    很多人忽略的是,數字音樂ToC收費的邏輯似乎空間有限,但ToB收費的邏輯卻是海闊天空。TME和網易云音樂都在朝著這個方向發(fā)力。

    中國音樂商用版權概念的源起可追溯至上個世紀末,但2017年v.Fine Music等數字音樂商用版權交易平臺成立之后,行業(yè)正式進入商業(yè)化發(fā)展時期。

    坦率說,目前國內數字音樂ToB市場可能并不算非常成熟,空間卻非常大。


    這種模式在這在國外已經是非常成熟。比如說版權所有方會把版權授權給版權分發(fā)平臺,由版權分發(fā)平臺負責把音樂授權給下游B端客戶使用,版權所有方和版權分發(fā)平臺都可以從中收取一筆費用。


    網易云音樂投資原九天音樂核心團隊其實邏輯就在于此。這片市場太大了,甚至可能直接扭轉現有只能靠直播掙錢的局面。

    根據虎嗅網的解讀,原九天音樂核心成員已經從上海遷至杭州辦公,這部分成員的主要業(yè)務方向是,ToB的版權經紀平臺與商業(yè)授權。

    從這個角度來看,網易云音樂發(fā)力ToB市場已經是大概率事件。

    網易云音樂這一布局某種意義上也是對TME(騰訊音樂娛樂集團)的回應。

    因為在今年2月,TME和摯信資本戰(zhàn)略投資了豆瓣FM,這也是V.Fine Music并入豆瓣音樂業(yè)務后一年不到的事。對TME來說,豆瓣FM只是餐前的“小甜點”,也許對主打數字音樂版權商業(yè)分發(fā)和管理的v.Fine更感興趣。

    v.Fine Music為例,就是中國第一批成規(guī)模的線上版權音樂交易平臺,其價值就是在于連接企業(yè)端客戶與長尾音樂,打通交易渠道。國內短視頻平臺的BGM、廣告片中的BGM,可能都是v.Fine Music作為版權交易平臺負責交易的。

    v.Fine Music目前已經與騰訊廣告、和新片場等分銷方合作嘗試點擊效果計費、利益分層的模式。

    TME野心其實很大,如果它能夠拿下環(huán)球音樂集團,配置高效的版權發(fā)行平臺,那么它就直接打通了音樂產業(yè)的上中下游,還可以擠掉要去掉唱片公司現有版權價格的泡沫。

    上游有版權、中游有播放器、版權分發(fā)平臺,下游有ToC用戶和ToB客戶,整個產業(yè)鏈都將因此打通。

    TME甚至可以因此解決平臺上獨立音樂人不掙錢的問題。

    要知道,過去雖然TME和網易云音樂都在不斷扶持獨立音樂人,但唱片公司過于強勢。

    網易云音樂副總裁丁博在2015年11月的一次公開活動上就提到過這樣一個觀點:這個時代藝人出道容易,出頭難。

    當時網易云音樂希望借助數字音樂服務品牌KKBOX服務音樂人,幫助宣傳推廣音樂作品。當時這一舉動很大原因在于希望打破TME和唱片公司對版權的壟斷,自己扶持一批音樂人,獲得獨家內容。

    然而獨立音樂人在大產業(yè)格局下的生存空間其實相當有限。

    比如中國傳媒大學在《音樂人生存現狀與版權認知狀況調查研究報告》曾披露過這樣一組數據:

    對入行超過5年的音樂人調查數據,71.43%的音樂人收入有所提高,近58.29%的音樂人稅前收入高于8000元,也有29%的音樂人沒有任何來自于音樂的收入。



    據21世紀經濟報道的說法,即便是在過去幾年的版權買賣大潮中,音樂人的收益也十分有限。頂級音樂制作人張亞東表示就曾提到這樣一個事實:平臺是跟唱片公司談的打包,唱片公司和個人結算是另外一回事。

    這就像是地主想把自家農民的谷子賣上價格,結果糧食收購商卻壓價太厲害。獨立音樂人其實成了整個產業(yè)鏈之中最弱勢的一群人。位于產業(yè)鏈上游的音樂制作人受不到足夠重視與保護、分不到應有的蛋糕,對于產業(yè)的長期健康發(fā)展,弊病不言而喻。

    與版權掛鉤另一端是音樂制作人,完整音樂的編曲、作詞、演唱、制作等皆為音樂制作人。國外音樂版權的商業(yè)利益都有清晰、公平的分配,由ASCAP、BMI、SESAC等組織監(jiān)督和保護。

    但接下來如果TME可以真正打通產業(yè)鏈上中下游,未來獨立音樂人的成長空間將會非常顯著——他們的音樂或許可以在ToB市場上有更多盈利點,甚至還能從幕后推向臺前,無論名譽還是利益。

    隨著互聯網對行業(yè)的變革,TME這類巨頭公司的話語權可能也會因此逐漸提升,國內現有B端版權商業(yè)分發(fā)模式講逐漸發(fā)生變化,音樂制作人地位恐怕也將徹底顛覆。

    這幾年來,《歌手》《我是唱作人》等音樂綜藝節(jié)目已逐步主打音樂制作人概念,這類節(jié)目中誕生的音樂,未來可能有更大的發(fā)揮空間。

    數字音樂的產業(yè)互聯網,也將因此露出曙光。

    這也是在音樂領域,以互聯網公司和唱片公司為首的新舊勢力的權力游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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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3
    數字音樂邁向產業(yè)互聯網
    文|吳俊宇美國作家大衛(wèi)·伊斯曼在《販賣音樂》中提到過音樂的“兩個不同的市場”。在營銷市場中,音樂主要是被制作、營銷然后直接賣給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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