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中國被下架的開發(fā)者們一直試圖跟蘋果溝通和講道理,但蘋果無疑是霸氣的,一直不予理睬,這次“class action”即便不能打贏,哪怕是通過訴訟渠道跟蘋果平等的講一次道理,也是值得的。
誰也沒想到蘋果會加入到對中國自媒體作者的打壓中來。4月19日,微信方面宣布,因蘋果新規(guī)定出臺,對應用內支付規(guī)則進行了變更,iOS版微信公眾平臺及表情平臺贊賞功能從當天17:00起被關閉,希望在微信公眾平臺靠文章閱讀贊賞獲得收入的作者其通道被至少堵上了一半。在中國市場上,蘋果手機用戶占比在20%左右,但考慮到蘋果用戶相對比較高端,在具有打賞意愿的微信讀者群體中占比要高得多。
但蘋果為什么會冒出來與公號作者們?yōu)閿常刻O果方面的回應是,“微信可以選擇提供 App 內購買讓用戶贊賞他們喜愛的公眾號運營者,如同我們提供這一選擇給所有的開發(fā)者一樣,微信只需正確使用 App 內購買體系進行開發(fā)即可”。按照蘋果更新后的App Store應用開發(fā)條款中的第3.1.1項,App中不應有任何其他提示用戶付費的方式,如果用戶想給讀者打賞,可以通過App內購方式。在被蘋果禁止之后,微信提示稱微信公眾號運營者可以在文章中展示二維碼,通過個人轉賬方式獲取支持。但較真的話,這其實也是“犯規(guī)”的,有媒體預測,如果堅持此種方式,“微信App有被下架的風險”。
盡管蘋果稱對贊賞的禁止是出于對所有開發(fā)者一視同仁的規(guī)定,但實際上微信還是享受了特殊待遇,因為按照一般情況,蘋果通常不會對下架應用或某個開發(fā)者做出任何回應,說下架就下架了。
說到底,微信與蘋果就訂閱號贊賞功能沖突的背后,還是利益之爭,蘋果不希望開發(fā)者繞過蘋果體系獲取收入,如果通過App 內購,蘋果大概可以從每筆贊賞中抽取30%的分成,而通過微信自帶按鈕打賞,則一分錢沒有。微信雖然有8億用戶,但設計到蘋果的根本利益,也不會被放一馬。
這起沖突背后凸顯出一個令很多人深思的前沿問題:盡管從私有制角度看蘋果有權為App Store乃至整個iOS系統(tǒng)制定規(guī)則,但對于全球10億(包括pad在內的各種終端)以上的蘋果用戶來說,蘋果真的可以任意生殺予奪,說給誰下架就給誰下架?或者進一步說,蘋果生態(tài)到底是屬于億萬用戶和開發(fā)者的,還是蘋果公司董事會的?事實上,這不是蘋果一家公司的問題,而是所有互聯(lián)網(wǎng)生態(tài)都需要面對的問題,在現(xiàn)實生活中民主已經是普世價值,但在“移民”越來越多的數(shù)字世界生態(tài)中,公司的壟斷和獨裁還是主流。另一個問題是,即便生態(tài)控制者的獨裁和壟斷獲得了法理上的尊重,但在實際運營中,是不是有權無視現(xiàn)實中各國文化、制度、法律、商業(yè)環(huán)境的不同而濫用“一視同仁”?以微信中的贊賞為例,完全是讀者對作者的支持,兼有人類文化傳播的半公益性質,并不是微信的盈利手段,微信并不從中抽取一分錢,而蘋果卻意圖從中抽成。
去年已經流傳過一波微信要被蘋果下架的消息
因為微信的影響力太大,蘋果對媒體了回復了贊賞功能被關閉的依據(jù)。但在微信背后,每月卻有超過10萬款應用被下架,它們中的絕大多數(shù)都并不被告知下架理由,尤其是一些用戶群龐大的App也不例外,突然下架常常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根據(jù)國內App Store排名優(yōu)化服務平臺ASO100的數(shù)據(jù)顯示,2017年2月,中國區(qū)就有超過15萬款應用被下架,僅在2月9日,就有近1.5萬款軟件被下架,包括一些大牌都曾遭遇被下架的命運:
微信的遭遇進一步印證了“天下苦秦久矣”,然后揭竿而起者也出現(xiàn)了,巧合的是就在近兩日,國內正有法律工作者站出來要對蘋果發(fā)起公益行動,召集受損開發(fā)者對蘋果采取集體行動(class action),不知微信是否會參與其中?
從媒體報道看,此次集體行動是由北京達曉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合伙人林蔚和吳一興負責,看資料這兩位都堪稱“大律師”,其中林蔚曾代理過金額超過30億美金的中美之間最大知識產權糾紛案、曾作為微軟法律顧問處理過Xbox入華項目,還主辦過中興與華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專利糾紛,以及小米起訴360等案件,具有非常豐富的行業(yè)經驗。具體行動上,律師將召集自2008年以來遭蘋果應用商店下架應用的中國開發(fā)者,并在開發(fā)者委托的基礎上,發(fā)起針對App Store的涉嫌違法和侵權行為的集體行動,包括但不限于:向國家工商總局提起反壟斷的行政投訴、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壟斷民事訴訟以及向有關主管部門提起關于App Store涉嫌違反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網(wǎng)絡出版服務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政投訴等,開發(fā)者可以通過appstore@DareSure.com提交信息。林蔚稱,期望通過這樣的行動,為中國的開發(fā)者在AppStore上爭取更多合法權益,促進蘋果公司遵守中國法,及其應用市場規(guī)則的進一步透明和開放。
盡管從道理上講,蘋果在運營App Store過程中或許真的存在各種涉嫌: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涉嫌違反國家關于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網(wǎng)絡出版服務的法規(guī)、規(guī)章,存在損害移動應用程序開發(fā)者、運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可能。但與市值7248.08億美元的全球最大公司講法律,其難度真不是一般的大,但仔細觀察可知,這次“集體行動”的方法并不是“訴訟”,而包括了圍繞反壟斷的行政投訴。在中國具有執(zhí)法權的除了法院還有反壟斷執(zhí)法部門(發(fā)改委、工商總局和商務部),對跨國公司來說尤其如此,高通、IDC、三星都是被行政執(zhí)法,開出了巨額罰單。與在法院對蘋果發(fā)起反壟斷集團訴訟相比,申請行政執(zhí)法程序沒那么繁瑣,只要執(zhí)法部門受理立案,展開調查,蘋果將非常被動。
在中國律師看來,蘋果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現(xiàn)在三方面:第一是拒絕交易,比如,沒有正當或合法理由,將某開發(fā)者的應用程序下架;以違反美國法或者蘋果公司的規(guī)則(而該情形并不違反中國法),將某開發(fā)者只用于中國市場的應用程序下架,開發(fā)者按照蘋果公司要求修改應用程序后,仍不上架;開發(fā)者更換主體上架后又被下架或被設置障礙。第二是差別待遇:因來自美國的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投訴而下架,這些投訴往往是并不符合中國法的合格通知。集中表現(xiàn)在涉及視頻和音樂內容服務的應用程序;選擇性地適用中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對特定類型的應用程序給予集中下架,集中表現(xiàn)在移動游戲領域。第三是搭售,所有的應用程序都要在通過iTunes內置的應用內購買來完成,包括一次性購買、注冊付費以及應用內的支付,而不允許應用程序內部使用第三方支付購買應用程序內的內容或者服務。
就微信贊賞功能的關閉而言,蘋果強制通過 App 內購屬于涉嫌搭售。
長期以來,中國被下架的開發(fā)者們一直試圖跟蘋果溝通和講道理,但蘋果無疑是霸氣的,一直不予理睬,這次“class action”即便不能打贏,哪怕是通過訴訟渠道跟蘋果平等的講一次道理,也是值得的。這不但有利于保護開發(fā)者,也是保護消費者,同時也是有利于保護國內的手機和應用市場的競爭者,蘋果太強大的了。
假如微信要和蘋果講道理(基于利益,我覺得這種可能性其實不大),無疑是基于中國法律的,但對蘋果反壟斷并不是中國一地市場的問題,也扯不上排外和民族主義,放眼全世界,蘋果在歐盟、加拿大、日本、韓國、俄羅斯都正在或者曾經遭到反壟斷調查或訴訟。就是在美國本土,app store也被提起了集體訴訟。今年初美國第九上訴巡回法院剛剛做出裁決,舊金山的一群iPhone應用購買用戶“有資格”起訴蘋果,對,就是“有資格”,早在2012年這些用戶就指控蘋果不允許他們在App Store應用店以外的地方購買應用,導致需要支付更高價格,但蘋果認為用戶“沒有資格”起訴,辨稱他們是從開發(fā)者那里購買應用,而蘋果只是為開發(fā)者出租空間,僅僅為了獲得一個起訴資格,用戶們爭取了五年,可見與蘋果講道理之路漫長而遙遠......當然,比較而言,在中國,行政訴訟就沒那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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