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弱勢媒體,強勢企業(yè)的時期,媒體可做的事情并不多,但企業(yè)卻有更大的行動自由。過去監(jiān)管部門是看輿情下手的,辦一件事要看輿論風向,社會效果,在3Q大戰(zhàn)時如此,在其他熱點事件上也如此。企業(yè)、媒體、監(jiān)管者這三方之間,應該要形成一種微妙的平衡關系,一旦失衡,很多奇怪的事情也就冒了出來,給人一種活久見的感覺。
在高度競爭的電子商務領域出現不斷突破底線的競爭行為時,作為輿論引導者的媒體因為某些復雜的原因不愿說話了,監(jiān)管部門的行動也就失去了一些參考。這時候很容易出現的一件事就是,企業(yè)往往會赤膊上陣,自己出頭來搞定一些事情。阿里這幾年在雙11屢試不爽的迫使商家二選一事件,以及京東向工商總局實名舉報阿里擾亂電商秩序事件,都是對底線的一種突破。
阿里在雙11之際迫使商家二選一,已經不是第一年了,今年也不例外,而且力度超乎尋常,服飾品類不管大小品牌挨個打電話,京東的促銷頁面時刻有人盯著,一旦發(fā)現在自己平臺上也做促銷的品牌在京東上搞活動,立刻電話通知商家把活動下架。今年年中走了個優(yōu)衣庫,雙11前夕又走了個木林森。雖然理論上這些小動作不會對大局產生什么影響,但總這么弄也是挺煩人的,于是京東也突破底線進行反制了,向工商總局實名舉報阿里擾亂電商秩序。把企業(yè)間的競爭問題提交給監(jiān)管機構仲裁,在過去的互聯網上哪能見到啊。
二選一這種事情,在現實中壓根不會有,在網上也很少能見到,因為絕大多數平臺還沒牛到那個地步,但阿里平臺卻是個例外。阿里如果對消費者二選一,毫無疑問會遭到監(jiān)管部門痛擊,但阿里的二選一是針對B端商戶的,到底是逼迫商戶還是利益誘惑商戶,又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是很難查清楚的。事情就這么個事情,誰都看得明白,但你總需要有證據不是。
如果有證據顯示阿里威脅商戶,不把活動從京東下線就隱藏商戶店鋪,或將其店鋪降權,或剝奪店鋪參加阿里平臺雙11活動的資格,那就很好辦了。工商總局在10月初頒布的《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guī)定》中,第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違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限制、排斥平臺內的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參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臺組織的促銷活動。
根據條文打個出頭鳥,倒也是監(jiān)管部門愛干的事情。但問題就出在這個條文上,何為限制、何為排斥,有個明確定義不,有個實施細則不?阿里可不是一介草民想敲打就敲打,年初阿里與工商總局的較量不也沒分出勝負么,如今總局要拿這第十一條去處罰阿里,會不會又遭遇強烈抵抗,攪合攪合著又占上風了,使工商總局又被動了,這都是難說的事情。
阿里完全可以說,這是商家自愿的,我們平臺給流量,給位置,商家為了獲得好的業(yè)績,就拋棄京東平臺投奔我們這里了,你查吧??偩秩ゲ?00個商戶,必定有100個說不出個別的來,商戶的目的是為了做生意,還想著以后的出路呢,沒義務配合你做監(jiān)管。降權和隱藏店鋪這種事情用暗示就好,也不會明白白落實在字面上,說你如果不怎樣我就采取什么措施。當然,一些利誘商家拋棄京東的話也不會白紙黑字寫下來,查到最后肯定就是個糊涂賬。胡攪蠻纏遇上依據不足,最終又會成為一場鬧劇,因為你條文中相關概念的定義本來就不明確。所以說,中國的好多問題,都出在語言的靈活性上,中國人是很不擅長對事物進行定義的。
阿里的二選一行為,從法律的角度看,涉嫌觸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但這部法律頒布于22年前,具體條文大而化之,就目前案例來看說適用也適用,說不適用也沒問題,關鍵看執(zhí)法者的理解和認識了。這部法律更像是一套法律精神而非具體法律,尤其是對其中某些概念沒有定義,執(zhí)法權在工商、物價、發(fā)改委等機關,這些機關有極大的執(zhí)法裁量權。
至于《反壟斷法》,這部法律的執(zhí)法權在商務部??紤]到我國反壟斷部門長期苦練內功,并沒有什么實際動作,因此指望行政干預基本可忽略。別說阿里沒有形成實施壟斷,就算有,也得京東首先提出反壟斷起訴,然后用確鑿證據證明阿里利用壟斷地位打擊競爭,也就是二選一的事情,最終這一意見被法院接受,反壟斷才能成立。但回顧一下360訴騰訊壟斷案的判決結果,這基本是一件不會有結果的事情,毫無希望,京東也不會去做這樣的傻事。
至于京東,這一次突破底線的實名舉報,又再次讓這家公司站在了風口浪尖。過去新浪和搜狐也曾相互指責對方侵權,在網上打得不亦樂乎,一些視頻網站之間的激戰(zhàn)也是精彩紛呈的,但別管誰都沒指望過要把監(jiān)管部門拉進來當裁判。打輸了擦擦臉上的血,咬緊牙關回去閉門苦練等來日再戰(zhàn),實名舉報,連想都不會想,這是一種潛規(guī)則,也是氣節(jié)。但看到今日這一幕,才想起時代真是變了。
不過京東在舉報時也留了個心眼,并沒有指責阿里不正當競爭,而是說阿里擾亂電商秩序。這是一頂更大的帽子,也有更大的機會成功戴上去。不正當競爭的認定過程極其復雜,現在看來已經不是行政機關能夠認定的事情了,必須要走曠日持久的法律程序,否則微信和支付寶相互封殺這些事情,早就能通過行政手段解決了。但擾亂電商秩序,在外延上更廣,行為特征更多樣化,從中找到一些明顯的錯是不難的。
事情就是這么個事情,結果可以有很多種。漢語言的靈活性,國人不善于精確定義的習慣,都是引發(fā)這類事情的內在原因。這幾年監(jiān)管執(zhí)法手段越來越科學化,人性化,但也產生了一些負面問題,尤其是在互聯網企業(yè)中,監(jiān)管套利行為是越來越多的。就一些沒有精確定義的法規(guī)條文來挑戰(zhàn)監(jiān)管部門,鉆法規(guī)和政策的漏洞,有些企業(yè)是越來越精于此道了。但這又有什么辦法呢?誰讓你自己的規(guī)定禁不起推敲呢?誰讓你要制定出那些猴皮筋一樣的法規(guī)呢?看上去是給行政執(zhí)法留出了較大空間,實質上到了關鍵時刻,卻束縛住了自己的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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