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條消息,兩個人被刑事拘留了,一個是《財經(jīng)》雜志社記者王曉璐,因涉嫌伙同他人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另一個是中國證監(jiān)會工作人員劉書帆,因涉嫌內(nèi)幕交易、偽造公文印章、受賄等犯罪。
事情起因是7月20日財經(jīng)雜志社發(fā)表的一篇由記者王曉璐采寫的報道,《證金公司研究維穩(wěn)資金退出方案》,當時市場正在回升階段,當天證監(jiān)會就對此報道做出了回應,認為該報道不實,是不負責任的。一個多月后的8月25日晚,王曉璐在家中被傳喚,8月30日,王曉璐被刑事拘留,與他一同被刑拘的還有證監(jiān)會工作人員劉書帆,罪名各異。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在刑法中是有的,第181條,“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罪名的實際判例較少,因為定罪的要求相當嚴,之前雪球大V天地俠影與新疆廣匯能源一案,最初就是按照這個罪名刑拘的,一個月后又改為損害商業(yè)信譽罪批捕并最終被判刑,可見這個罪名的門檻之高。
具體說來是這樣的
1、 編造了,傳播了,這兩個行為同時存在才能判刑,只編造沒傳播不行。
2、 別人編造的,自己只是無主觀故意地傳播了,也不夠這條。
3、 別人編造的,自己知情并傳播,構成犯罪。
4、 自己編造的,自己傳播了,構成犯罪。
5、 信息傳播出去,對證券和期貨市場有危害但不嚴重,不夠這條罪名。
6、 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
7、 結果犯罪,有了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
也就是說,王曉璐這篇文章粗一看去,并沒有什么問題,全文總共也才794個字,發(fā)出去之后一星期內(nèi),股市都是上漲的,即便證明王曉璐這篇文章的某些說法是編造的,似乎也構不成至少是這條罪名。但別著急,第181條還有司法解釋,在2001年5月的最高檢和公安部的聯(lián)合規(guī)定中是這樣說的: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投資者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或許找不到損失在三萬元以上的投資者,那幾天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也沒什么異常波動,但造成惡劣影響這一條就看怎么說了,這是個不好量化的條文,怎么算惡劣影響呢?證監(jiān)會發(fā)言人出面澄清了算不算?我國的法律人文色彩濃厚,不搞機械主義和教條主義,給司法裁判權留下了相當?shù)幕顒涌臻g。
這個問題解決了,剩下的就是是否有主觀故意的問題了,因為雖然造成惡劣影響,如果傳播者當事人沒有主觀故意,這個罪名也是不成立的。我個人看法,這個案件從根本上說還是要看文章中的事實陳述,有沒有披露了一些公眾不知道的虛假信息,起到了擾亂市場的作用。
媒體人此時該注意的是,要區(qū)分事實陳述和觀點陳述,很多記者在寫文章時喜歡搶猛料,追求速度和興奮點,這就很容易出事。至于事實陳述與觀點陳述之間的關系,是這樣的:
事實陳述:張三昨天偷了李四家一只雞。
觀點陳述:張三看上去好像一條狗哎。(注意別陷入名譽侵害)
事實陳述:證金公司正考慮撤出救市資金。
觀點陳述:證金公司應考慮撤出救市資金。
那么,我們看看王曉璐的這篇文章里到底寫了些什么,哪些是事實陳述,哪些是觀點陳述,看下圖一二三。
圖一
圖二
圖三
從整個文章來看,觀點陳述占大部分,事實陳述占小部分,可就是這小部分存在很大問題。如果是一般性文章沒人會去追究真實性,懶得追究,如果是平時也就算了,可能沒人會拿這個當回事。但目前是股災階段,市場神經(jīng)高度敏感,正在嚴打謠言階段。就目前披露出來的情況看,王曉璐有罪無罪還未有定論??此仆鯐澡丛谛侣劺镆呀?jīng)認錯了,但王的認錯與公安機關對其的指控,是滿擰的。
新華網(wǎng)通稿里說,王曉璐因涉嫌伙同他人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虛假交易信息,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證監(jiān)會工作人員劉書帆涉嫌內(nèi)幕交易,偽造公文印章、受賄等罪名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這很容易就讓人聯(lián)想到,劉書帆搞內(nèi)幕交易編造虛假信息給王曉璐,而王曉璐知情甚至伙同編造將虛假信息傳播出去。當然,這只是一種可能性。
王曉璐自己在接受調(diào)查時怎么說的呢?是這樣的:他根據(jù)私下聽說的有關股市信息,結合個人主觀判斷撰寫了上述報道。自己作為經(jīng)過培訓,從業(yè)多年的專業(yè)財經(jīng)記者,對私下聽說的有關股市信息沒有進行核實,并且明知該信息會對證券市場產(chǎn)生重大影響,為了一味追求轟動效應,不負責任地編造傳播不實報道,造成了市場混亂和恐慌……
從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所采用的罪名看,王曉璐涉嫌伙同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交易信息,而劉書帆是涉嫌內(nèi)幕交易(偽造公文和受賄是另案),公安機關的偵查方向應該在兩者有無合謀虛假交易信息上,這一條坐實了,王曉璐觸犯刑律,只是這一條需要繼續(xù)偵查。怎么說的,說了什么,怎么策劃的,王曉璐知不知道這是假消息,是不是參與編造了,都是本案關鍵,也是定罪的重要且關鍵的依據(jù)。
但王曉璐如果確實是私下聽說了這條消息,結合個人主觀判斷撰寫了報道,這里面并不涉及第三人授意或兩人以上合謀,也不涉及王曉璐自己為了自身利益編造事實,僅是專業(yè)程度上的不嚴謹所造成的報道漏洞,那么王曉璐無罪。但王曉璐的自我供述中有一句話,不負責任地編造傳播不實報道,這就有點問題了。
兩個人合謀編造個假信息發(fā)出去,沒有錄音沒有文字記錄,不太容易調(diào)查清楚。調(diào)查需要細化到兩人當時是怎么說的,某句話的原話是如何,你的回應是如何這個程度。如果此路不通的話,個人編造傳播虛假證券期貨交易信息,也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關鍵在“編造”這個詞上。這個罪名不需要有非法獲益,公安機關只需要證明你是主觀故意編造信息并傳播就可以了,而要證明這一點,非法動機必不可少,只是一味追求轟動效應,也無法成為認定“編造”成立的依據(jù)。當然,如果當事人自己承認,有自述而且兩人的自述對上了,那就另當別論。
從王曉璐嘴里說出來的“編造”這個詞,為書面語,到底是王曉璐本人的真心話,還是在審訊中受了影響后言不由衷地說出來,需要調(diào)查清楚,因為王曉璐這段話前面的部分與這句話,也是滿擰的。在依法治國的前提下,不應提倡在偵查階段就披露如此詳細的細節(jié)和悔過,一切到了提起公訴開庭審理后自可公布于眾,王曉璐作為犯罪嫌疑人,應享有相關基本權利。
讓我們回過頭來看看作為記者,需要防范的幾個風險層次。
1、 與第三方合謀發(fā)布不實信息風險最大,要連根拔起的話,基本沒跑的,滿格。
2、 做事實陳述時需要核實,否則就會有風險,沒把握則將其變?yōu)橛^點陳述。
3、引述第三方說法也有一定風險,但你只需要證明自己無主觀故意即可。
在本案中還有個不被人關注的細節(jié),那就是編輯因素。王曉璐的這篇文章是如何被過審的?一般來說編輯都會要求記者提供信息來源加以核實,認為沒問題的話才可刊發(fā)。看樣子當時是順利通過的,這里面是不是涉及單位犯罪,單位有沒有主觀故意,都是偵查的方向。
說些題外話,記者和官員打交道的方式存在很多問題。政府內(nèi)的保密政策是很嚴格的,但往往卻能通過媒體泄露出去。記者和官員之間的關系模式,需要審視和修正一下。如果這個案件查到最后真的是官員串通記者干的,只能說隱藏在背后的問題不是一般的嚴重。記者們需要知道,你認為無比金貴的關系資源,在給你工作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是一把雙刃劍,不知道什么時候就會把你帶入危險。
希望這只是一次錯誤而非犯罪,即便王曉璐觸犯刑律,也希望公安機關能夠把偵查工作做細,不要受已披露信息的影響,更在股災的背景下,不會根據(jù)形勢而使對其的處罰出現(xiàn)加重的情況,犯到哪里說到哪里,一切以事實為基礎,法律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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