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lián)通高管伙同市長丈夫受賄
收車、房等價值433萬 因退贓判緩刑 丈夫曾任工商總局副局長 受賄千余萬3罪并罰一審判18年
中國聯(lián)通監(jiān)察室監(jiān)察員李學軍,伙同任職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的丈夫?qū)O鴻志,利用丈夫曾擔任吉林省松原市市長等的職務便利,收受華煤集團、吉林省中東集團有限公司等四家單位與個人送的財物433萬元,并為這些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他們收受的財物不僅有現(xiàn)金,還有房產(chǎn)、汽車等。
因積極退贓等,李學軍獲得從輕處罰?!斗ㄖ仆韴蟆酚浾呱衔绔@悉,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qū)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學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此前,她的丈夫?qū)O鴻志因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180萬元。據(jù)了解,孫鴻志涉案金額為1420萬元。
案情 聯(lián)通高管被抓 丈夫早被判刑
49歲的李學軍原系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監(jiān)察室信訪處處級紀檢監(jiān)察員,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李學軍的丈夫?qū)O鴻志曾任職吉林省松江市市長、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2014年12月26日,中紀委網(wǎng)站發(fā)布消息稱,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孫鴻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
該案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由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qū)法院審理。
據(jù)公開資料顯示,孫鴻志先后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yè)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吉林省煤炭工業(yè)局局長、黨組書記、松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jiān)督管理司司長、副局長等職務。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志受賄、貪污、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孫鴻志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18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鴻志利用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yè)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中共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jiān)督管理司司長、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quán)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申請、核銷借款、承攬工程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20萬余元。
2009年春節(jié)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孫鴻志利用擔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幣164萬余元。
截至案發(fā)前,被告人孫鴻志家庭財產(chǎn)及支出共計折合人民幣3525萬余元,其中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chǎn)共計折合人民幣2571萬余元。孫鴻志對折合人民幣953萬余財產(chǎn)不能說明來源。
揭秘
私吞國有資產(chǎn) 獲利老板送車感謝
法院查明,2003年2月,孫鴻志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yè)局副局長,李學軍明知丈夫?qū)O鴻志與吉林省煤礦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具有上下級關系的情況下,與孫鴻志商議后共同收受潘某所送的價值人民幣32.26萬元的帕薩特轎車一輛,由李學軍使用。
李學軍供述稱,2002年左右,潘某給她與孫鴻志購買一臺帕薩特轎車,大概30萬左右。2009年左右,她將車輛出售,所得款項20萬元用于自己花費。
李學軍表示,潘某送車是想感謝孫鴻志對他的支持和幫助,因為原先孫鴻志任過吉林省煤炭工業(yè)局的領導,后來任松原市的市長,潘某是搞煤炭行業(yè)的,他有求于孫鴻志,孫鴻志對潘某也很關照。
孫鴻志供述稱,2003年,他想給李學軍弄輛車開,就向潘某借車,潘某同意了。他與李學軍選車后,潘某買了一輛新帕薩特轎車,落戶在公司名下。他曾表示將車還給潘某,但潘某說不要了。
2009年,他與李學軍商量將車賣掉,所得25萬元車款歸李學軍支配了。
孫鴻志表示,他任煤炭局局長期間,在公司改制過程中給潘某提供了幫助,將國有資產(chǎn)剝離出去,成立了純民營公司,潘某因此獲利。
潘某在證言中稱,2003年,孫鴻志讓他弄輛車給李學軍開,他稱“公司的車都是舊的,給嫂子買臺新車”。后來他按照孫鴻志選中的車款車型購買了一輛新車,交付給孫鴻志、李學軍使用。
2007年,孫鴻志稱車輛用不著了要退還給潘某,潘某說這輛車送給他們不要了。后來孫鴻志向他要了車輛手續(xù)把車處理了。潘某表示,在公司改制過程中,孫鴻志給他提供了幫助,改制按照他的想法進行,將國有資產(chǎn)剝離后成立民營公司,他獲取了巨大利益。
幫華煤承攬工程 借投資名義收好處
法院查明,李學軍和孫鴻志曾以合作投資的名義,先后接受華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安某給予的60萬元,并為安某的公司在礦山工程總承包資質(zhì)、承攬煤礦建設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謀取利益。
李學軍供述稱,2007年,她與孫鴻志商議以李某紅的名義入股安某公司50萬元,實際上他們并未出資,50萬元的實際出資人為安某。
2009年分紅,安某公司將60萬元打入她提供的賬戶,這些錢后來取出用了。
安某在證言中稱,孫鴻志在做松原市市長之前,給華煤公司提供了很多幫助,比如在華煤集團經(jīng)營困難時,孫鴻志幫忙從省煤炭局多次借款用于企業(yè)經(jīng)營。公司資質(zhì)不夠時,也是在孫鴻志協(xié)調(diào)下,才順利拿到了資質(zhì)。孫鴻志還曾跟相關項目負責人打招呼,幫助安某公司順利承接到一些項目等等,“為表示感謝才給李學軍夫婦錢。”
幫人拿項目當人大代表 收投資分紅不敢取
在向李學軍夫婦行賄的人中,張某給的錢最多。
法院查明,2010年5月,孫鴻志利用擔任中共吉林省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為MI能源公司董事長張某提供幫助,李學軍與丈夫?qū)O鴻志共同接受張某以合作投資名義給予的300萬元。
李學軍供述,孫鴻志任松原市市長時,張某在松原市有油田項目,需要孫鴻志的支持,所以才會送給他們300萬元入股的錢。她與孫鴻志商量后,決定用董某的假身份辦理了入股手續(xù),后本金加分紅一共413萬余元一直掛在賬上,害怕被查所以沒有領取。
張某提供的自書材料中稱,孫鴻志、李學軍分紅的錢都在賬上掛著,隨時可以領取。
而孫鴻志不僅給張某公司提供幫助,為張某公司因偷逃稅免除了稅務罰款,還曾在他跟相關人士打招呼等運作幫助下,張某最終當選為松原市人大代表。
庭審
伙同丈夫受賄433萬 受審認罪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2月至2010年10月,李學軍在丈夫?qū)O鴻志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yè)局副局長、局長、中共吉林省松原市委副書記、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期間,在明知孫鴻志利用職務之便為華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吉林省中東集團有限公司等四家單位與個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情況下,與孫鴻志共同收受以上單位、個人所送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33萬余元。
李學軍收受的財物不僅有現(xiàn)金,還有汽車、股票分紅等。
在法庭上,李學軍認罪、悔罪,稱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真心悔改,爭取早日回歸社會,回歸家庭。
她的辯護人表示,檢方指控李學軍收受王某出資裝修房屋、購置家具一事不應認定為受賄。因為在房屋裝修前,李學軍、孫鴻志夫婦明確表示僅需要王某墊付裝修款,裝修完成后,他們明確表示要將裝修費用還給王某。
辯護人稱,李學軍、孫鴻志夫婦在該套房屋住的時間不長便搬到北京,這套房屋之后的幾年中一直由王某夫婦居住,王某夫婦并未支付房租,可以視為雙方家庭的正常人情往來,也可以視為房租與裝修款互相折抵。因此,不應認定李學軍、孫鴻志夫婦具有收受賄賂的主觀故意。
此外,辯護人還提出在共同受賄中,李學軍為從犯,其認罪、悔罪,并退繳全部贓款,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判決
成受賄罪 退贓從輕判緩刑
法院認為,李學軍與丈夫?qū)O鴻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利用孫鴻志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受賄罪。 在李學軍與孫鴻志的共同受賄犯罪中,李學軍起次要、輔助作用,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李學軍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同時,鑒于其能夠積極認罪、悔罪,主動繳納罰金,涉案的贓款、贓物已經(jīng)全部退繳,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泰安市泰山區(qū)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學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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