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揭陽女學生蔡某某遭電信詐騙案做出二審判決:駁回陳明慧、范治杰、高學忠、葉奇鋒、熊運江等5名詐騙主犯的上訴,維持原判。之前,因騙光準大學生蔡某某1萬元學費導致后者跳海自盡,5被告中首犯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被告人陳明慧、范治杰、高學忠、葉奇峰、熊運江詐騙,熊運江危險駕駛,林詩雅、陳李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一審宣判,被告人陳明慧犯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范治杰、高學忠、葉奇峰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到六十萬元不等;被告人熊運江犯詐騙罪、危險駕駛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被告人林詩雅、陳林億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
宣判后,陳明慧等人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陳明慧、范治杰、高學忠、葉奇鋒、熊運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成電信詐騙犯罪團伙,采用虛構(gòu)事實的方法,通過利用“釣魚網(wǎng)站”鏈接、發(fā)送詐騙信息、撥打詐騙電話等手段針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且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騙取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在內(nèi)的眾多被害人的財物并造成一人自殺,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適當。上訴人林詩雅明知他人實施犯罪,仍多次提供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協(xié)助轉(zhuǎn)移贓款,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二審根據(jù)查明的犯罪事實,認定其非法出售的POS機為詐騙犯罪轉(zhuǎn)移資金的數(shù)額為420萬元,依法對其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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