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微股東”眾籌餐飲資金被挪用)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fā)展,眾籌行業(yè)一時間風生水起,加之近兩年餐飲行業(yè)與互聯網快速融合,在全國多地都曾出現過眾籌餐廳的身影。但好景不長,不少創(chuàng)立之初備受矚目的餐飲眾籌項目相繼夭折,眾籌演變成“眾愁”的案例并不少見。1月24日,鹿城區(qū)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餐飲項目眾籌引起的合伙協議糾紛案,據悉,這是該院首例股權眾籌案件。分析人士表示,雖然股權眾籌大大降低了公眾參與的門檻,但是本土化的參與模式也存在較高風險,投資人一定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擦亮眼睛,辨別真?zhèn)巍?/p>
眾籌資金被挪用
據法院審理事實,2016年7月,洪某、陳某共同投資,在溫州設立甲餐飲公司,洪某為法定代表人。公司設立后,該公司聲稱開展素食文化項目,通過網絡社交平臺眾籌資金,以項目的45%出讓給各眾籌對象。該眾籌項目每股1萬元占1%的股份,認購后成為“微股東”。項目運作后,可每6個月分紅一次。
2016年8月11日,市民陳女士與甲餐飲公司簽訂《眾籌意向》,約定簽訂協議后微股東不可退出該眾籌。當日,陳女士交付了1萬元眾籌款,誰知,2016年10月,甲餐飲公司股東陳某又出資設立乙餐飲公司,公司性質為一人有限公司。陳女士說,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眾籌款被陳某用于乙餐飲公司的一個餐飲項目屬于違約。
2017年11月7日,陳女士將甲餐飲公司,洪某、陳某起訴到鹿城區(qū)人民法院。當天,還有另外23名“微股東”也分別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眾籌意向》協議,并返還眾籌款、賠償利息。
據此,鹿城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陳女士與甲公司簽訂的《眾籌意向》合同,甲公司返還陳女士眾籌款1萬元,并賠償相應利息。據悉,另外23起案件均已開庭,鹿城區(qū)人民法院將擇期宣判。
記者了解到,這不是第一起因股權眾籌平臺糾紛宣判的案件,據公開資料顯示,2015年8月20日,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審理了被稱為“全國股權眾籌第一案”的北京飛度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諾米多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居間合同糾紛,該案因涉及股權眾籌平臺交易是否合法合規(guī)等熱點、焦點問題,在社會、行業(yè)間引起了廣泛關注。
回報與風險并存
股權眾籌一般是指通過網絡平臺為發(fā)起人,籌集從事某項創(chuàng)業(yè)或活動的小額資金,并由發(fā)起人向投資人提供一定回報的融資模式。股權眾籌具有門檻低、覆蓋廣、效率高等特點,能幫助小微和初創(chuàng)企業(yè)有效解決資金需求,扶持實體經濟的崛起和成長。但分析人士表示,股權眾籌,將高風險的早期天使投資項目讓那些普通的、低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買單,其風險程度可見一斑。
對此,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石大龍認為,股權眾籌對于投資者來說,主要是回報極具吸引力。一方面,眾籌參與人在成為企業(yè)股東之后,每年能夠享受到一定比例的分紅。另一方面,假設未來企業(yè)上市,那么參與者所持有的原始股會成倍溢價上漲。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超過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不超過200人。一旦股東人數突破這個限制就構成非法發(fā)行證券、非法集資的風險。
股權眾籌目前沒有推進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對客戶資金無法進行有效管理和監(jiān)督,可能會出現眾籌平臺或者眾籌企業(y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投資者資金非法占為己有,或挪用歸個人使用、借貸給他人、進行營利或非法活動。
很多眾籌企業(yè)為了規(guī)避非法發(fā)行證券、非法集資等風險,會通過委托持股等形式進行規(guī)避,但這種形式的眾籌,眾籌投資者的股東身份就得不到體現,一旦出現眾籌企業(yè)違約的情形,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就面臨一定的法律障礙。
鹿城區(qū)人民法院經辦法官提醒,一些不法之徒可能會假借“眾籌”的名義進行詐騙,投資者應在參與時多加甄別,選擇通過由正規(guī)公司設立的眾籌平臺進行投資。同時,試圖通過眾籌的方式募集創(chuàng)業(yè)資金的創(chuàng)業(yè)者,不應碰觸“不向非特定對象發(fā)行股份”、“不向超過200個特定對象發(fā)行股份”、“編造虛假項目或夸大宣傳”等法律紅線。
監(jiān)管趨嚴面臨洗牌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10月,證監(jiān)會等16部委聯合下發(fā)《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嚴禁股權眾籌平臺從事擅自公開發(fā)行股票、變相公開發(fā)行股票、非法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yè)務、非法經營證券業(yè)務、挪用或占用投資者資金等行為。
我國雖然對股權眾籌平臺做了明確的政策規(guī)定,但對投資者并未提出明確要求,石大龍建議,應加快建立股權眾籌合格投資者制度,確保投資者對其所投的項目、企業(yè)能有基本的判斷與認識,限制融資者融資額和投資者投資額。我國現行股權眾籌項目融資額高低不齊,若不加以限制,項目估價過高沒有上限,投資風險過大。對投資者投資額進行限制也是為了防范在高風險的投資中,投資者損失過大。另外加強平臺和融資者的信息披露。應當建立平臺、項目信息披露制度,使公眾對股權眾籌平臺、項目的經營信息充分了解,避免眾籌平臺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甚至成為網絡詐騙的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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